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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怀生与何利民、谢丽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生,何利民,谢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怀生。被执行人何利民。被执行人谢丽霞。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1062号王怀生与何利民、谢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清算何利民、谢丽霞所欠王怀生羊款46807元,后申请执行人王怀生与被执行人何利民、谢丽霞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何利民、谢丽霞所欠王怀生羊款46807元从2016年农历3月1日开始每月初一日给付王怀生欠款5000元,直至完毕。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207号刘永锋与张辉、常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家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