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密市华意皮革鞋料商行与唐绍刚、宫术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华意皮革鞋料商行,唐绍刚,宫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81号申请人高密市华意皮革鞋料商行。法定代表人周宗芹,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唐绍刚,居民。电话。被申请人宫术英,系唐绍刚之妻,电话:申请人高密市华意皮革鞋料商行与被申请人唐绍刚、宫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3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