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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密市华意皮革鞋料商行与唐绍刚、宫术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华意皮革鞋料商行,唐绍刚,宫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81号申请人高密市华意皮革鞋料商行。法定代表人周宗芹,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唐绍刚,居民。电话。被申请人宫术英,系唐绍刚之妻,电话:申请人高密市华意皮革鞋料商行与被申请人唐绍刚、宫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3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