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冯伟与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孔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699号原告冯伟,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孔刚,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与被告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冯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