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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特字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存怡、郭某1等与陈东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存怡,郭某1,郭某2,陈东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特字7号申请人郭存怡,女,1998年9月25日生,汉族,学生,住杞县。申请人郭某1。申请人郭某2。监护人郭名仁,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陈东丽,女,1975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申请人郭存怡、郭某1、郭某2申请宣告陈东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郭永涛于2006年5月22日在建筑工地因事故死亡。申请人之母陈东丽于2009年10月因精神失常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陈东丽已失踪多年。申请人之母失踪后,申请人一直随祖父郭名仁生活。现申请宣告陈东丽失踪。经查,陈东丽,女,1975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泥沟乡马大府村五组,系申请人之母亲,于2009年10月份由杞县泥沟乡马大府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郭永涛于2006年5月因事故死亡。现申请人随其祖父郭名仁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陈东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东丽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泥沟派出所、杞县泥沟乡马大府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郭永峙、郭名松、陈东林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陈东丽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东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陶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