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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569号原告:曲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都皓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