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569号原告:曲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都皓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