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牟海锋、黄利燕及达川区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海锋,黄利燕,达川区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91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通达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1025165-X。法定代表人:段晓辉,该分行负责人。被告牟海锋,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黄利燕,女,生于1972年7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川区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侨兴街壹号。组织机构代码:21015991-7。法定代表人龚俊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牟海锋、黄利燕及达川区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牟海锋、黄利燕外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章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利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