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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东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谷云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东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谷云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3073号原告吴江市东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联系。委托代理人钱建云。委托代理人包娟娟。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投资人谷云翔。被告谷云翔。原告吴江市东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谷云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市东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谷云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江市东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素有业务往来,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经对账结欠原告货款113447.40元,被告谷云翔出具承诺书予以担保,并承诺在2016年2月底付清。但两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给付货款113447.4元,被告谷云翔对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谷云翔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9月30日,经对账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13447.40元,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在对账单上盖章。之后,被告谷云翔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结欠原告货款113447.40元,本人担保从7月起至2016年2月份,分期全部结清。但两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因催款未果,致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承诺书、工商登记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两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谷云翔系其业主,被告谷云翔出具承诺书,确认所欠债务并签名担保,因此,两被告依法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两被告拖欠不付至今,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方,两被告理应给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黄岩谷纯服饰厂、谷云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吴江市东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3447.4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4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