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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立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14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未年检的皖PXXX**号“新大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宣城市宣州区广宣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广宣路43Km+500m处与董某某驾驶的皖PXXX**号轿车以及杨某某驾驶的皖PXXX**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董某某电话报警,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调查认定,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样本备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现场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鉴定聘请书、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15)毒鉴字81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光盘及说明,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杨某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玉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