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叶欣如、朱金梅与上海昶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欣如,朱金梅,上海昶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财保12号申请人叶欣如。申请人朱金梅。被申请人上海昶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0幢4层75室。法定代表人:吴定夏,董事长。申请人叶欣如、朱金梅因民间借贷与被申请人上海昶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上海昶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昶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昶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