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现伟诉被告许真、宰艳军、李海波、宰春成、李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伟,许真,宰艳军,李海波,宰春成,李卫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765号之一原告王现伟,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被告许真,女,1990年1月4日出生。被告宰艳军,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李海波,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宰春成,男,1965年3月2日出生。被告李卫彬,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伟诉被告许真、宰艳军、李海波、宰春成、李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现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现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伟撤回对被告许真、宰艳军、李海波、宰春成、李卫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现伟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现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学军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