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388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