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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388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