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朝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朝,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120号原告刘明朝,男,1955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公园路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刘明朝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原告诉讼对象错误,现原告刘明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朝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明朝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