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人,现住*********,身份证号*********。被告*********,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人,现住*********,身份证号4306021969********。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艳红人民审员王建新人民审员付瑛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曾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