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章某与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201号原告:章某,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代理人:薛同志,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员 潘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江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