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孙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大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554号原告:天津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宁秀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秋宏,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孙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孙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大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大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凤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