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三德名师点拨培训学校与余继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三德名师点拨培训学校,余继承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220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三德名师点拨培训学校,住所地金牛区光荣西路67号兴隆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鄢三德,校长。委托代理人张仕镭,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莉,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继承,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三德名师点拨培训学校诉被告余继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三德名师点拨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三德名师点拨培训学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