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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关于陈福忠与陈春喜、徐秀芹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9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忠,陈春喜,徐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陈福忠。被执行人陈春喜。被执行人徐秀芹。关于陈福忠与陈春喜、徐秀芹健康权纠纷一案,隆化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张金伍审判员  窦永海二〇一六��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