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975号原告谭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被告常某某,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