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算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北京恒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色天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算4-2号申请人北京恒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城村。法定代表人董华民。委托代理人陈博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9月18日,本院受理了北京恒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建筑公司)提出的对北京国色天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色天香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现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到国色天香公司的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2号)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址附近有标记为“国色天香”招牌的场院,但大门紧锁无人。经法院调查,现该场所也非国色天香公司占有使用。清算组在国色天香公司注册地址和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股东地址张贴、寄送了通知书,并要求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国色天香公司的印章、证照、财产、会计账簿以及重要交易文件。截止2017年1月12日,清算组尚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印章、证照、会计帐簿等资料。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国色天香公司人员、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明其财产状况,已构成无法清算,故对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国色天香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国色天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泽华代理审判员 姬小楠代理审判员 苏天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