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以[西航花园]、[骞柳小区]商住楼4#楼A段2-1号商铺抵偿申请执行人全部债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三军审判员 连 玲审判员 雷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