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树兵与孟庆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兵,孟庆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937号原告张树兵。被告孟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兵与被告孟庆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张树兵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