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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祝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1330号申请执行人祝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地址滑县。龙王某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滑八民初字第2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王某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祝某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王某玲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王某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工商、银行、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王某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祝某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王某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祝某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八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 范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换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