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4月13日生。被告梁某某,男,1975年9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凡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毅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