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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洪伟与瞿发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伟,瞿发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96号原告王洪伟,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七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告瞿发展,男,汉族,年龄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八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伟诉被告瞿发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王洪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