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洪伟与瞿发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伟,瞿发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96号原告王洪伟,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七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告瞿发展,男,汉族,年龄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八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伟诉被告瞿发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王洪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