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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为民与被执行人庄琳、何鹏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汝国,程凤,苏为民,庄琳,何鹏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异11号异议人(案外人)钱汝国。异议人(案外人)程凤。申请执行人苏为民。委托代理人李鸣,江苏××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琳。被执行人何鹏晖。委托代理人陈建玲,江苏××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苏为民与庄琳、何鹏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钱汝国、程凤对本院作出的(2015)丹执字第1556号拍卖被执行人庄琳、何鹏晖名下位于丹阳市玉乳泉小区11幢2单元502室房产及车库的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异议人钱汝国、程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钱汝国、程凤撤回异议。审判长 虞 韵审判员 陈金华审判员 朱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丽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