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智刚与王泽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刚,王泽宜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981号原告:陈智刚,居民。被告:王泽宜,出生年月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刚与被告王泽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刚于2016年4月13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泽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刚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智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