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智刚与王泽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刚,王泽宜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981号原告:陈智刚,居民。被告:王泽宜,出生年月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刚与被告王泽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刚于2016年4月13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泽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刚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智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