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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柴芝与王俊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芝,王俊岭,冉文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386号之一原告柴芝。被告王俊岭。被告冉文涛。柴芝与被告王俊岭、冉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俊岭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予以查封。现因被告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俊岭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