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柴芝与王俊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芝,王俊岭,冉文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386号之一原告柴芝。被告王俊岭。被告冉文涛。柴芝与被告王俊岭、冉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俊岭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予以查封。现因被告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俊岭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