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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8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8294号原告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家园5号楼5-813号。法定代表人吴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09E。法定代表人许琳,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先锋创意公司)与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彩云在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彩云在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先锋创意公司进行公证取证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本案侵权行为地应当为上海市静安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彩云在线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依据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彩云在线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