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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为国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584号罪犯陈为国,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于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1日作出(2009)涵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为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未退清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58.31万元,分别退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57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12月27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83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为国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元。其中之前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为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为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为国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剩余刑期不足,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