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凤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凤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6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凤珍,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凤珍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瑾、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凤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凤珍于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间,在其儿媳张某某于2011年4月25日死亡后,继续用张某某的基本养老金卡领取基本养老金,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1726.63元。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薛凤珍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死亡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历史账号交易明细表、取款凭证、照片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凤珍无视国家法律,诈骗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凤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薛凤珍在其儿媳张某某于2011年4月25日死亡后,继续用张某某的基本养老金卡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40720.48元,扣除张某某的丧葬费、一次性救助补助金及账户余额,薛凤珍实际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1523.12元。案发后,被告人薛凤珍将诈骗款返还给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薛凤珍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地等情况。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1日,北市场派出所接到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案称:薛凤珍从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冒领张某某养老金总计21726.63元。2016年1月14日9时,北市场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滨河小区E04楼1单元303室薛凤珍家中将其抓获。3、报案材料。证明:薛凤珍从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差额累计冒领张某某养老金21726.63元。4、参保证明。证明:张某某按照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金。5、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拨款详单。证明: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张某某社保卡打款的具体情况。6、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注销证明。证明:张某某于2011年4月25日死亡。7、吉林银行历史账号交易明细表。证明:薛凤珍冒领张某某社保卡资金的具体情况。8、吉林银行个人(取款)业务凭证。证明:薛凤珍模仿张某某签字,在银行柜台冒领张某某的养老金。9、吉林银行卡复印件、指认照片。证明:薛凤珍指认张某某银行卡的情况。10、收据一份。证明:薛凤珍将冒领的张某某的养老保险金返还给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1、被告人薛凤珍供述:张某某是她儿媳,张某某于2011年4月死亡。在张某某死亡后,她拿张某某社保卡领取养老金,一直领到2014年5月。每次取钱都是她去的,在柜台取钱时是她签的字。有时她也在自动取款机取钱。具体领了多少钱她也不知道。她领的钱都给她孙女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凤珍无视国家法律,隐瞒事实真相,在其儿媳张某某死亡后继续冒领张某某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向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积极返还冒领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考虑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凤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孙 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刘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柏林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