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密市物价局与高密市晟晖测绘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密市物价局,高密市晟晖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5行审14号申请人高密市物价局。法定代表人杜心东,局长。被执行人高密市晟晖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物价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价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高密市物价局查明被执行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预测测绘费又收取了实测测绘费,重复收取预测测绘费399901.30元,向没有委托的个人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收取测绘费101910.11元,以上共计501811.4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501811.41元。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高密市物价局作出的高价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密市物价局作出的高价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高密市晟晖测绘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高密市物价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高密市物价局作出的高价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张 义审判员 田绍尊审判员 郝凤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森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