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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妮与刘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妮,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994号申请执行人王妮,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洁,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王妮与被执行人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洁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413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25元,保全费237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356元,以上共计345284元。申请执行人王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川市银行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洁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依据判决书载明的地址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表示目前无履行能力且是孕妇,在那时没有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妮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洁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其下落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