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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董新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新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87号原告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江。委托代理人曲志亮。被告董新山。原告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新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新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新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