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锦城支行申请执行付晓敏、杨楠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锦城支行,付晓敏,杨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锦城支行。负责人王丽娜,系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大明,男。被执行人付晓敏,女。被执行人杨楠,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锦城支行申请执行付晓敏、杨楠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锦城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执行申请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