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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26民初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4月,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被告关某某,女,汉族,1957年4月出生,其他简况不详。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1年7月在焉耆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王某甲,1983年7月出生,次女王某乙,1985年12月出生。结婚后我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家庭矛盾急剧加深。被告于1993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现去向不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关某某经本案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亦未提供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81年原、被告在焉耆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子,长子王某甲,1983年7月出生,次女王某乙,1985年12月出生,现均已成年。1993年,被告关某某与原告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方打听寻找,被告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焉耆县包尔海乡包尔海村村民委员及焉耆县公安局包尔海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为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被告关某某与原告王某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23年未归,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73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热汗古丽·热合曼代理审判员 娜             仁人民陪审员 玛依拉&mi d dot;牙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冶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