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宗政与宋修功、陈吉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政,宋修功,陈吉勇,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865号原告赵宗政。被告宋修功。被告陈吉勇。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58号邮政局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00119017650。负责人陈德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政与被告宋修功、被告陈吉勇、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宗政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宗政负担。审 判 员 李柯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王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