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庄春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庄春雷,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217号原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殷永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青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俊湄,青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春雷,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李春波,山东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镇,山东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8176155-X。法定代表人韩洪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春雷、第三人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审 判 员 金玉兰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