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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亚北与于振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北,于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北被执行人:于振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2169号带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王子明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丛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