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国城与章宝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城,章宝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416号原告袁国城被告章宝存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城与被告章宝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国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袁国城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士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