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钟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504号原告:钟某,女,畲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雷某,男,畲族,1976年4月5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同意私下处理,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凯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