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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夏国敏与黄国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敏,黄国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9民初2140号原告夏国敏,男,194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夏治斌(系夏国敏儿子),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黄国发,男,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夏国敏与被告黄国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支付原告下欠的工资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夏国敏及委托代理人夏治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国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到贵州省XX建筑工地为其提供劳务,每月工资3000元。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原告在该工地为被告提供了劳务,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劳动报酬5000元。2016年1月,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夏国敏在贵州XX照工地人工费工资共计时间6个月×3000=18000,付了5000,下欠13000大写壹万叁(仟)元正,欠款人黄国发”。嗣后,被告未支付余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国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国敏劳动报酬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国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志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