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233号原告张某某,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女,1994年6月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者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