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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粉娃与被告葛根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粉娃,葛根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319号原告南粉娃,女,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桑镇张耳村6组316号村民,现住兴平市南市镇南市村5组娘家,身份证号:610481197902182620。被告葛根柱,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桑镇张耳村6组村民,现住本村316号,身份证号:610421197710252616。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粉娃与被告葛根柱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南粉娃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粉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粉娃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峰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