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粉娃与被告葛根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粉娃,葛根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319号原告南粉娃,女,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桑镇张耳村6组316号村民,现住兴平市南市镇南市村5组娘家,身份证号:610481197902182620。被告葛根柱,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桑镇张耳村6组村民,现住本村316号,身份证号:610421197710252616。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粉娃与被告葛根柱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南粉娃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粉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粉娃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峰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