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正定县嘉美陶瓷销售中心、冯飞等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定县嘉美陶瓷销售中心,冯飞,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793号原告正定县嘉美陶瓷销售中心,住所地正定旭远家具建材城B209号。登记经营者范喜珍。原告冯飞,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3号金马国际大厦B座20楼。负责人徐国晓。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虎跑路31号。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肖香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嘉美陶瓷销售中心、冯飞与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定县嘉美陶瓷销售中心、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