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严小云与徐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小云,徐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严小云,居民。被执行人徐金荣,农民。严小云与徐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严小云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金荣归还借款本金2079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金荣下落不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金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严小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