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91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与洛阳宏江牧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洛阳宏江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91行审53号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住所洛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柴幻,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八一、沈庆伟,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洛阳宏江牧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耿立江,总经理。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就被申请人洛阳宏江牧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擅自占用辛店镇寺沟村其他耕地6470.676平方米建设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作出洛开土执罚(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116472.17元。被申请人在接到该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就被申请人洛阳宏江牧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洛开土执罚〔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审 判 长 刘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