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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太仓苏创液化气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苏创液化气有限公司,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809号申请执行人太仓苏创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方。委托代理人张建康。被执行人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太仓苏创液化气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太仓苏创液化气有限公司货款108090元;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93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太商破字第00008-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上述事实,有本院作出的(2015)太商破字第00008-1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丧失生产经营能力,不能连续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依法被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