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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敬东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东,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84号原告刘敬东,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海红(系原告之妻),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原告刘敬东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敬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敬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刘敬东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