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南昌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南昌金海实业有限公司,邓雪荣,袁桃英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291号原告:江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08号恒茂国际都会17栋一层店面122室。法定代表人:吴剑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启峰,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生,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罗亭街。法定代表人:邓雪荣。被告:南昌金海实���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345号第8号店面。法定代表人:申仪祥。被告:邓雪荣,男,汉族,1968年2月3日生,住南昌市湾里区,被告:袁桃英,女,汉族,1967年5月1日生,住南昌市湾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南昌金海实业有限公司、邓雪荣、袁桃英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昌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