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闫松柏与被告徐海峰、王小亮、胡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松柏,徐海峰,王小亮,胡艳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768号原告闫松柏被告徐海峰被告王小亮被告胡艳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松柏与被告徐海峰、王小亮、胡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松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松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璇 来自